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29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憲麟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
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憲麟被訴侵入住宅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憲麟分別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 國109 年3 月18日8 時35分許、同年3 月28日8 時39分許, 均未經蔡木火、蔡明豪父子同意,見臺中市○○區○○路00 巷0 號蔡木火、蔡明豪父子住處大門未上鎖而無故進入各1 次。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無 故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蔡木火、蔡明豪告訴被告李憲麟無故侵入 住宅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均係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無 故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308 條第1 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2 人已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 院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等件在卷可稽,依前揭說 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李昇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