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1783號
TCDM,109,易,1783,2020120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17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方岳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124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
9 年度中簡字第176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無罪。
理 由
壹、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 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06 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甲○○經合法傳喚, 無正當理由未於審判期日到庭,有本院審判筆錄附卷可考, 依前揭規定,不待被告到庭陳述,逕行一造辯論判決。貳、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08 年10月15日上午10時25分, 陪同友人駱淑貞至址設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本院簡易 大樓(下稱本院簡易大樓)開完庭後,與乙○○在本院簡易 大樓31法庭外走道發生口角,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 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上開走道上,對乙○○辱罵「 神經病」語言,足以貶損乙○○之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參、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 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肆、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無 非係以告訴人之證述、錄影光碟及勘驗筆錄為其論據。伍、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我沒有說告訴 人是神經病,我是跟駱小姐說不要理告訴人。
陸、本院之判斷:
一、刑法第309 條第1 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 千 元以下罰金。」所謂「侮辱」乃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其文義 有高度的不確定性。而一般法院實務認為該條所謂「侮辱」 ,係指行為人所為抽象之謾罵或嘲弄等客觀上被認為是蔑視 或不尊重他人之言詞或行為,而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及社會評 價者而言(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402號判決參照)。 法院實務對「侮辱」的解釋,造成許多負面意涵的語句,都 可能落入「侮辱」的範圍。不僅法官個人覺得抽象,有時相



類似的情境下的相同用語是否構成公然侮辱,法官間的看法 也南轅北轍。
二、從法益的保護的角度來看,如果本罪的法益是保護「名譽感 情」,則其保護範圍過寬,因為一個人是不是有禮貌,是個 人修養的問題,法律不應該要求人民要有禮貌。法官當然瞭 解被用三字經問侯時那種不舒服的感覺,但是單純造成不舒 服的感覺,不應該用「繳不出錢就抓去關」的刑罰來處置。 民事的賠償可以依行為人的經濟能力來酌定賠償金額,已足 以保障被害人的權益。從而,不應認為公然侮辱罪係保護個 人的「名譽感情」。
三、如果本罪的法益是保護「社會名譽」,那麼法官難以想像為 什麼抽象的謾象或嘲弄可以減損社會對一個人的評價?姑且 不論「減損社會評價」要如何調查(發問卷?),假設甲對 乙連罵三聲「幹、幹、幹」,會造成乙在社會上的評價連三 降嗎?難道「幹」跟那些族繁不及備載的三字經五字經有這 麼神奇的力量,足以「羽扇綸巾連三幹,名譽灰飛煙滅」? 從而,不應認為公然侮辱罪係保護個人的「社會名譽」。四、法官思考公然侮辱罪是否違憲,試圖在合憲性解釋的範圍限 縮「侮辱」的內涵,法官最後採納司法院許宗力院長所稱「 應採合憲限縮的態度,只有基於種族、宗教信仰、性別、性 傾向之理由對人公然為仇恨性辱罵,始足認定造成人性尊嚴 之傷害才構成侮辱」的見解。有趣的是,許宗力院長雖貴為 司法院院長,但全國幾乎沒有法官採納他的上開意見,或許 這也是法官獨立審判不受干預的表現吧。
五、本案公訴意旨所稱被告對告訴人稱「神經病」之詞,有錄影 光碟可憑,然而該行為並非基於種族、宗教信仰、性別、性 傾向之理由對人公然為仇恨性的辱罵,難謂有造成人性尊嚴 之傷害,故不成立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柒、綜上所述,被告之行為不構成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 辱罪,故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第306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育賢提起公訴,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淵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奕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