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9年度,487號
TCDM,109,單禁沒,487,202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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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進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09年度聲沒字第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與第二級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壹個,其中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肆柒貳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109 年3月27日22時20 分許,在臺中市中區光復路與平等街交岔 路口,查獲被告陳進哲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10月21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 94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惟 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720 公克),係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出具之草療 鑑字第1090400004號鑑驗書附卷足證,請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 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9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並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1 份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而扣案之透明結 晶1 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4720公克),有該院109年4 月9日草療鑑字第1090400004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稽(見核交 卷第11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列 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而盛裝上述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之外包裝袋1 個,因無論依何種方式,包裝袋內仍有極 微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無法析離,故該外包 裝袋亦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與所



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 送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不 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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