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9年度,93號
TCDM,109,交簡附民,93,2020123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3號
原   告 許美霜
被   告 劉亞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822號,經本
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9年度交簡字第538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
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陳怡君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