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9年度,3404號
TCDM,109,中簡,3404,2020122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34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兆豐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32716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兆豐犯公然猥褻罪,共伍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張兆豐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4條之1之公然猥褻罪。(二)被告所為5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 之騎樓邊,公然裸露其生殖器為猥褻行為,造成告訴人楊妍 綾、王姿云王羿方驚嚇及心理之厭惡,並有礙社會善良風 俗,所為實屬不該,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之意見及其自述大學肄業 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物流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 所犯各罪,業經本院判決均為得易科罰金之刑,亦無刑法第 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不得合併應執行刑之情,則本院依法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各罪,時空相近、犯 罪之手法與態樣相同,侵害法益相同,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 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於宣告多數 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為之 ,本院綜合上情就被告所犯各罪,合併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 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 4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文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彥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4條第1項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32716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