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9年度,3368號
TCDM,109,中簡,3368,2020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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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33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建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速
偵字第67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建洲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林建洲於民國109年11月15日上午9時許,徒步進入臺中市○ 區○○路0號之洪林秀鑾所管領之雜貨店內,因無攜帶現金 又欲抽菸喝酒,即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 徒手竊取洪林秀鑾擺放於上開雜貨店內之臺灣金牌啤酒2瓶 、七星軟包香菸2包【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320元】,得 手後未經結帳即逕行走出店外。經洪林秀鑾發現並報警處理 ,為警於同日上午9時24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前 逮捕林建洲,並扣得臺灣金牌啤酒2瓶、七星軟包香菸2包( 已發還洪林秀鑾)。
㈡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林建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洪林秀鑾於警詢之證述。
㈢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監視器 翻拍照片。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林建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 告在同一地點先後竊取啤酒2瓶、香菸2包之行為,係於密切 接近之時間實施,且係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 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應論以接續之一罪。
㈡被告前於107年間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7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經 入監執行,於108年8月21日服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 規定,為累犯,然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構成 累犯者苟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 力薄弱之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將可能致生行為人 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而不符罪刑相當原則, 本院審酌被告前案與本案之犯罪類型及侵害法益種類均屬有 別,罪質互異,是被告並無屢犯相同罪名之特別惡性,故尚 難以被告前有經徒刑執行完畢之事實,驟認被告犯本罪有立 法意旨所指之特別惡性或刑罰感應力薄弱之情,爰依上開解 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本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已有多次竊盜之前案紀 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足見其素行 非佳,其正值壯年,並非沒有工作能力,仍猶不思警惕,未 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僅因一己之私,任意竊取他人財物, 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法治觀念淡薄,行為殊值 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行竊所用之手段尚 屬平和、竊得財物價值非鉅,且所竊財物業已發還被害人, 暨被告之教育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調 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所竊得之 臺灣金牌啤酒2瓶、七星軟包香菸2包,均已合法發還被害人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佐(見偵卷第71頁),依前 揭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四、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 ㈡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 上訴於本院之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佳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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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