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9年度,3298號
TCDM,109,中簡,3298,2020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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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32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衣慧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
偵字第306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衣慧穎犯竊盜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緩刑2 年,並應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1 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有關「AA SKINCARE- 薄荷海鹽深層清潔面1 瓶」之文字,應予更正為「AA SKINC ARE-薄荷海鹽深層清潔面膜1 瓶」之文字外,其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衣慧穎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係於密接之時、地,先後竊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 事實欄所示之該等財物,顯係出於同一犯意為之,應視為數 個舉動接續施行,僅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為滿足己欲,率爾竊取他人財物,所為實不足取 ,惟衡以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常語軒達成和解,暨 其犯罪之手段、所生損害,另考量其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 、家庭經濟狀況(偵卷第1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㈣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涉本案犯 行,固非可取,惟審酌其犯後坦認犯行,已見悔意,堪信經 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業與 告訴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在卷可佐(本院卷第27頁),是 本院綜合各情,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 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 年。惟被告守 法觀念顯有不足,為導正其行為與法治之觀念,使其於緩刑 期間內深知戒惕,杜絕再犯,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8 款 規定,諭知其應履行如主文所示之事項,併依刑法第93條第 1 項第2 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 又被告如違反本院上開命其履行之事項情節重大,足認原宣 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 其緩刑,附此敘明。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 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 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 、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 ,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5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被告竊得之AA SKINCARE-薄荷海鹽深層清潔面膜1 瓶、碧歐 斯BIO 金萃玫瑰黃金精華露1 瓶、MINON 蜜濃超濃潤保濕化 妝水1 瓶、MINON 蜜濃潤澤酵素洗顏粉1 瓶及MINON 蜜濃豐 潤保濕乳液1 瓶,雖為其犯罪所得,惟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 人,有贓(證)物領據在卷可佐(偵卷第39頁),則依前揭 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㈢另被告竊得之APRILSKIN 胡蘿蔔淨膚精華3 瓶,固未據扣案 及發還,原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然被告既與告訴 人達成和解,並承諾願意賠償新臺幣(下同)12000 元,考 量被告承諾賠償之金額已超過APRILSKIN 胡蘿蔔淨膚精華3 瓶之價值(每瓶599 元,共1797元),是本院認被告與告訴 人就本案所成立之和解內容,已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 得之立法目的,倘再予以沒收,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 ,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 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起算。 書記官 黃俞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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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