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9年度,3294號
TCDM,109,中簡,3294,2020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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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32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明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299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余明智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刪除犯罪事實欄之前案部分,並就 犯罪事實欄第10列之「109年7月13日上午11時36分許」補充 更正為「109年7月13日上午11時36分許至同日上午11時46分 許期間」,第11列之「徒手竊取」更正為「接續徒手竊取」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余明智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 係基於同一竊盜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 竊取被害人林益全所管領之商品,乃侵害同一法益,其行為 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 於刑法評價上,屬接續犯,而應論以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隨意竊取他人財物,未 能尊重他人之財產權,所為實不足取;兼衡其犯罪手段尚屬 平和,犯後猶能坦承犯行,且已賠償所竊得之商品價額新臺 幣(下同)6121元與被害人林益全而獲得被害人原諒等犯後 態度;暨酌以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 (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自述罹患強迫症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末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 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竊得之「ALD 逆滲透濾心第4道RO膜6支、ALD逆滲透濾心第5道6支、RO專 用馬達TYP-2500 1台、逆滲透外殼第4道1支、高壓開關RO專 用2個、低壓開關RO專用2個等物,為其犯罪所得,雖未發還 與被害人,惟被告業於偵查中將上開物品之市價總計6121元 賠償與被害人(見偵卷第51頁),應認被害人所受損害已完 全獲得填補,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再沒收追徵犯罪所得之餘 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顏偉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珮汝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馨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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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