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09年度,3290號
TCDM,109,中交簡,3290,202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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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交簡字第32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東寅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9
年度速偵字第70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東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 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陳東寅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 上之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 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 暨漠視自己安危,尤枉顧公眾安全,於飲酒後仍心存僥倖, 騎車上路,所為實有不該;復考量其為本案犯行前,已有 4 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案紀 錄(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5-22 頁 ),猶再次違犯本案,顯然未能知所警惕;惟本件幸未發生 實害,並考量其本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2毫克, 酒測值非低,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自陳小學肄業 之智識程度、職工、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警詢筆錄受詢 問人欄;見速偵卷第4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
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 條第3 項。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菘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7040號
被 告 陳東寅 男 6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東寅前有4 次公共危險犯行,最末次,因公共危險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5 月28日執行 完畢( 未構成累犯) 。詎仍不知悔改,自109 年12月1 日下 午6 時許起至同日晚間7 時30分許止,在臺中市太平區之路 邊攤內,飲用高粱酒4 杯後,雖經稍事休息,惟體內酒精仍 未退盡,竟枉顧大眾通行之安全,仍於翌( 2)日上午5 時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行經臺中 市○○區○○路0 段000 號前時,因臉色明顯潮紅、形跡可 疑且聞有酒味為警攔查,遂於同年月2 日上午7 時8 分許, 對陳東寅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為每公升0.72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東寅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第一中隊當事人酒精 測定紀錄表可證,另有員警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交通警察大隊取締酒後駕車案件檢核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 人、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 份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



事實相符,是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公共危 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檢察官 鄒千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魅馡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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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