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20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宜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4450號、107年度偵字第340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宜滄於民國107 年9 月30日20時44分 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南屯 區惠文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五權西路交岔路 口,本應注意車輛轉彎時,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 時天氣晴、夜間有照明、視距良好,且該路段為柏油路段、 無缺陷,亦無其他障礙物等情況下,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詎其竟疏未注意及此,猶貿然左轉五權西路,適有被害人陳 亮維(已歿)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亦沿 前揭惠文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該路口,雙方均煞避不及而 發生擦撞,被害人陳亮維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右側髕股粉 碎性骨折、輕微腦震盪之傷害結果。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 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 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 論。茲本件經被害人之配偶即告訴人游韻真提出告訴後,被 告與告訴人已於109 年11月9 日達成調解,告訴人亦於同月 27日具狀向本院表示撤回告訴,本院於同年12月4 日收受該 狀,此有本院109 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119 號調解程序筆 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查,依照前揭說明,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雷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