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3543號
TCDM,107,易,3543,202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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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35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奎榕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
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奎榕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裸鑽壹顆沒收(兩克拉),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賴奎榕為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喬安格斯珠寶有限公 司」(業經命令解散)負責人,平日以經營珠寶及飾品加工 等為業,為從事業務之人,於民國 106年6、7月間,在臺中 市市○路00號23樓,以新臺幣(下同)35萬元之價格,出售 2克拉之裸鑽予林瓊婉,同時遊說林瓊婉以3萬5000元之代價 ,委託賴奎榕鑲嵌加工製成戒指,其後賴奎榕因故失約未能 完成鑲嵌加工,於107年1月間,將上開裸鑽返還林瓊婉。詎 賴奎榕再於同年月18日,再度向林瓊婉表明願繼續完成鑲嵌 加工,並於同年月22日前交貨,經林瓊婉同意並交付上開裸 鑽後,賴奎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其業務上所持有 上開屬於林瓊婉所有之裸鑽予以侵吞入己,下落不明,嗣經 林瓊婉多次詢問未果,提出本件告訴後,賴奎榕始於本署偵 查中提出另只等級不相符之鑽戒1只掩飾上情。二、案經林瓊婉委任熊治璿律師、熊霈淳律師告訴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賴奎榕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惟被告於本院準備 程序表示同意作為證據(參本院卷第77頁),本院審認上開 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應無違法取證或不當情事,與本案待證



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有證據能力。二、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 第 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 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 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為「喬安格斯珠寶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 於 106年6、7月間,在臺中市市○路00號23樓,以35萬元之 價格,出售 2克拉之裸鑽予告訴人林瓊婉,同時遊說告訴人 以 3萬5000元之代價,委託被告鑲嵌加工製成戒指,其後被 告因故失約未能完成鑲嵌加工,於107年1月間,將上開裸鑽 返還告訴人。再於同年月18日,再度向告訴人表明願繼續完 成鑲嵌加工,並於同年月22日前交貨,經告訴人同意後交付 上開裸鑽予被告等節,然矢口否認有何業務侵占之犯行,辯 稱:伊於偵查中交還給告訴人之裸鑽係最初出售予告訴人之 同一顆裸鑽,並無以等級較差之裸鑽混充云云,惟查:(一)被告為「喬安格斯珠寶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於106年6、 7月間,在臺中市市○路00號23樓,以35萬元之價格,出售2 克拉之裸鑽予告訴人,同時遊說告訴人以 3萬5000元之代價 ,委託被告鑲嵌加工製成戒指,其後被告因故失約未能完成 鑲嵌加工,於107年1月間,將上開裸鑽返還予告訴人。再於 同年月18日,再度向告訴人表明願繼續完成鑲嵌加工,並於 同年月22日前交貨,經告訴人同意後交付上開裸鑽予被告等 節,業據被告自承在卷(參本院卷第74至75頁),核與告訴 人證述情節相符(參偵卷第24至25、27至28頁),復有喬安 格斯珠寶訂單影本、借據影本在卷可稽(參偵卷第9、11之2 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此部分事實應 堪認定。
(二)嗣被告未再返還告訴人系爭裸鑽,並以等級不相同之裸鑽混 充乙節,業據告訴人於偵查中證稱:被告於最初賣系爭裸鑽 予伊時,有交付一份永久鑽石鑑定中心出具之鑽石等級報告 ,之後伊自行將被告於偵查中返還予伊之裸鑽送交全球寶石 鑑定中心鑑定,級數差了4級,淨度也差了3級,價值僅有約 20萬元等語(參偵卷第27頁),並有永久寶石鑑定中心鑑定 書、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鑑定書附卷可稽(參偵卷第33至 36頁)。另於審理中,被告與告訴人於109年7月28日上午10 時30分至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曾郁智事務所,經被 告當場確認告訴人攜帶之鑽石與 107年7月3日偵查庭交付之 鑽石為同一顆,而於公證人曾郁智前簽署聲明書同意系爭鑽



石送往中國寶石鑑定顧問公司鑑定乙節,有北院民認智字10 9年度109549號聲明書可稽。上開被告於偵查中返還予告訴 人之鑽石,經送中國寶石鑑定顧問公司鑑定,鑑定結果鑽石 尺寸:7.85-7.92x5.05 mm、淨度等級:SI-1、顏色等級:K (FaintYellow)等節,有中國寶石鑑定顧問公司 109年7月 28日D-000000C號鑑定書可佐(參本院卷第259頁)。觀諸中 國寶石鑑定顧問公司與被告最初出售系爭裸鑽石交付予告訴 人之永久寶石鑑定中心之報告,其中就鑽石之尺寸、淨度等 級及顏色等級均不相同,自難認被告於偵查中返還之鑽石與 其最初出售時交付之系爭裸鑽相同,告訴人上開證述自屬有 據,被告於偵查中返還予告訴人之鑽石與系爭裸鑽非同一顆 ,益徵明確。
(三)至被告抗辯告訴人送交全球寶石鑑定研習中心鑑定時並未將 戒臺拆除,該鑑定報告自無可採云云,然全球寶石鑑定研習 中心確有將戒臺拆除後僅就鑽石部分鑑定乙節,有全球寶石 鑑定研習中107年8月13日附卷可參(參偵卷第38頁),況被 告亦自承於審理中送請中國寶石鑑定顧問公司鑑定時,有將 戒臺拆除,僅就鑽石做鑑定等語(參本院卷第 335頁),然 鑑定結果亦與被告出具之永久寶石鑑定中心之報告不相同, 足見被告上開抗辯僅係其臆測之詞,自難採憑。(四)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一)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6條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 於同年月27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 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 6月以上、5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 3千元以下罰金。」,上揭修正前刑法第 336條第2項所定之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2項 本文,就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修正後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是上開修正 規定僅係將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2項本文,修正提 高30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罪刑並無變更,於本案尚不生 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 法。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至被告侵占系爭裸鑽後,於偵查中返還等級不相同之裸鑽予 告訴人部分,應係前一侵占行為之延續,且未加深前一行為 造成之損害或引發新的法益侵害,應屬「不罰之後行為」, 故僅就前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一罪,附此敘明。(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正值青壯,不思正 途獲取財物,於販售系爭裸鑽後,以各種方法使告訴人再交



付系爭裸鑽,嗣即侵占入己,未予返還,侵害告訴人之財產 權,所為應予非難;2.犯後否認犯行,且未能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雖於最後 1次審理程序表示願將偵查中交付予告訴人 之鑽石以原價購回,然為告訴人所拒絕,故而未能調解成立 ;3.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侵占物品之價值, 暨其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珠寶業,未婚、無子 女,須扶養父母(參本院卷第 34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未扣案被告侵占之系爭裸鑽,尚未返還予告訴人,業如前述 ,則系爭裸鑽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以等級 不相同之鑽石於偵查中交付予告訴人,現由告訴人保存,尚 非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之將犯罪所得返還予告訴人之情 形,則此鑽石應為何人所有,自應由被告與告訴人循民事訴 訟途徑解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仲雍提起公訴,檢察官藍獻榮、洪明賢、林文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張美眉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彥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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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喬安格斯珠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