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 告 江孟樺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沐聯構海灣建設開
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應繳納裁判費12,88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2,38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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