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 告 鄭任傑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466,148 元,應繳納裁判費15,553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5,053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