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44號
PHDV,109,補,144,2020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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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4號
原   告 寶慧企業即黃阿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4萬7,9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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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