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劍文
被 告 NGUYEN LE THANH NAM
被 告 LABRADOR RICHLY MAAT
被 告 MANLIGAS GERRY MALINAY
被 告 DE GUZMAN MARK OBRA
上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劍文、NGUYEN LE THANH NAM、LABRADOR RICHLY MAAT、MANLIGAS GERRY MALINAY、DE GUZMAN MARK OBRA所 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 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 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