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給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49號
CTDA,109,簡,49,2020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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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49號
原   告 空軍防空暨飛彈指揮部

代 表 人 劉峯瑜 
訴訟代理人 黃安緒 
      蔡秉翰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徐嘉駿間賠償給付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
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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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