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收容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延收字,109年度,251號
CTDA,109,延收,251,202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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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延收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邱豐光 
代 理 人 王彥婷 
      方家琪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施風容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延長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風容延長收容。
理 由
┌───────┬───────────────────────┐
│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09年11月10日暫予收容,經本院於 │
│ │109年11月17日以109年度續收字第2158號裁定續予收│
│ │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延長收容。 │
├───────┼───────────────────────┤
│具延長收容事由│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 │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1第3項、第1項): │
│ │V無相關旅行證件,或其旅行證件仍待查核,不能依│
│ │ 規定執行。 │
│ │V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境之虞│
│ │ 。 │
├───────┼───────────────────────┤
│無得不予收容之│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臺灣地區與│
│情形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之 1 第 10 項準用 │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 │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
│ │ 害生命之虞。 │
│ │2.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
│ │3.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
│ │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
│ │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
│ │6.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
├───────┼───────────────────────┤
│延長收容必要性│受收容人具延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
│ │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




├───────┼───────────────────────┤
│結 論│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 │
│ │之 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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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