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208號
CTDV,109,除,208,2020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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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金石開即金克和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楊博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7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伍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5張(下稱系爭 股票),因不慎於民國109 年3 月5 日遺失,業向發行公司 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71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已公告於法院網站,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 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 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法第725 條第1 項及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原為被繼承 人金克和所有,被繼承人金克和於89年9 月19日死亡,系爭 股票經全體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單獨繼承,有台灣聚合化學 品有限公司109 年3 月27日台聚股(掛失)字第1090006 號 函、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 股份分配同意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 年4 月17日北院忠 家靜95年度繼630 字第1092000218號函在卷可稽。嗣聲請人 於109 年3 月31日具狀就系爭股票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 於109 年4 月21日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7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 之日起5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9 年4 月29日依規定聲請後 ,本院於109 年5 月1 日將上開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至今 已滿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等情,經調取本院109 年度司催 字71號卷宗核閱無訛,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 聲請人於109 年10月7 日即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立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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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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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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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70ND0048241-4 │股票│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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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70ND0048242-6 │股票│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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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70ND0048243-8 │股票│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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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70ND0084221-0 │股票│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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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6NX0353020-8 │股票│ 1 │ 4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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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