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194號
CTDV,109,重訴,194,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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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9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楊慶豪 
被   告 大奇鷹架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美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09 年11月5 日送達予 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 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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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奇鷹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