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509號
CTDV,109,訴,509,2020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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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寶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曉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宥妘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下同
)3,500,000 元部分廢棄,故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500,00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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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寶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