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緄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弈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其部分廢棄
,是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03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