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089號
CTDV,109,訴,1089,2020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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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89號
原   告 洪淑麗 

被   告 陳慶峰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 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 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 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 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 5 條亦有明定。再按,關於扶養請求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 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5 條第1 項第 1 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扶養費,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 條 第5 項第12款規定之扶養事件。又原告目前住所地為臺南市 ○○區○○街○段000 巷00弄0 號,此有原告所提出起訴狀 其上記載之住所及原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 同法第125 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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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