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97號
CTDV,109,補,997,20201217,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97號
原   告 卓蒂依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張釗銘律師
原告與被告黃庭卉黃淑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