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91號
CTDV,109,補,991,2020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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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91號
原   告 李怡葶即李毓蘋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豪章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0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6,5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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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