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80號
CTDV,109,補,980,20201229,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80號
原   告 張玉鳳 

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律師
被   告 張芳明 
      張麗華 
      張芳億 
      張芳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
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800,
000元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被告應將抵押權設定登記予
以塗銷,經核該擔保物價值為589,01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
),低於擔保債權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89,01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附表:
┌──┬─────────┬─────┬────┬────────┐
│編號│土地地號/建物建號 │面積(㎡)│權利範圍│不動產價值   │
├──┼─────────┼─────┼────┼────────┤
│ 1 │高雄市旗山區得湖段│72.38   │全部  │72.38㎡×公告土 │
│  │385地號      │     │    │地現值3,300元/㎡│
│  │         │     │    │=238,854元   │
├──┼─────────┼─────┼────┼────────┤
│ 2 │高雄市旗山區得湖段│805.53  │1/29  │805.53㎡×公告土│
│  │407地號      │     │    │地現值3,300元/㎡│
│  │         │     │    │×1/29=91,664元│
├──┼─────────┼─────┼────┼────────┤
│ 3 │高雄市旗山區得湖段│129.58  │全部  │建物課稅現值  │
│  │26建號      │     │    │258,500元    │
├──┴─────────┴─────┴────┼────────┤
│                     合計 │589,018元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