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52號
原 告 AVELLANO, MARIA ELENA MERTO(瑪麗亞)
訴訟代理人 蘇唯綸律師
被 告 GRAND FUSION INTERNATIONAL CO . , LTD (薩摩
亞商格蘭富昇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愉
一、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
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
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
度台抗字第659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按一訴主張數項
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
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而當
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
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
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台抗字第64號、102 年度台
抗字第458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持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
9 年度司票字第6292號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對原告
之本票債權請求權及利息債權請求權均不存在,本院109 年
度司執字第37843 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
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被告不得持系爭本票裁定
為執行名義,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經核原告上開請求之訴
訟標的雖異,惟自經濟上觀之,訴訟目的皆在排除上開本票
債權,併阻卻前揭強制執行程序,未逸脫終局標的範圍,揆
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其最高者核定。而系爭
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本票債權本金及系爭執行事件之執
行債權本金分別為新臺幣(下同)77,570元及69,813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5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11
6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
7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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