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35號
CTDV,109,補,1035,2020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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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35號
原   告 李秀君 



原告與被告洪千棻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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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