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9年度,60號
CTDV,109,消債聲,60,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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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字第60號
聲請人即債 鐘凱俊即鐘和吉
務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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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法  吳臺雄律師
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鐘凱俊即鐘和吉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 理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4號裁定免責 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為復權 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消 債案卷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 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 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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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