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9年度,930號
CTDV,109,審訴,930,2020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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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930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戴安妤 

      朱宏隆 
被   告 杜黃玉蓮
      杜瑞 
      杜宜蓁即杜曼如


      杜秀花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
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
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
之(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判意旨參照)。查原告起
訴時原請求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土地應予分割,並按繼
承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嗣原告於民國109 年12月14日具狀追加如
附表編號5 至9 所示建物及存款為請求標的,查原告乃係本於代
位權為請求,以被代位者即訴外人杜隆昌之應有部分1/5 計算,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7,832 元(計算式
:8,739,159 元×1/5 =1,747,832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4,068元,尚
應補繳4,25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
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附表:
┌──┬─────────┬───────────┐
│編號│財產名稱     │財產價額(新臺幣)  │
├──┼─────────┼───────────┤
│1  │高雄市岡山區程香段│4,928,000 元(計算式:│
│  │413 地號土地(公同│224 ㎡×22,000元/ ㎡=│
│  │共有1 分之1 )  │4,928,000 元)    │
├──┼─────────┼───────────┤
│2  │高雄市岡山區程香段│154,000 元(計算式:14│
│  │416 地號土地(公同│㎡×22,000元/ ㎡×1/2 │
│  │共有2 分之1 )  │=154,000 元)    │
├──┼─────────┼───────────┤
│3  │高雄市岡山區程香段│1,430,000 元(計算式:│
│  │417 地號土地(公同│130 ㎡×22,000元/ ㎡×│
│  │共有2 分之1 )  │1/2 =1,430,000 元) │
├──┼─────────┼───────────┤
│4  │高雄市岡山區程香段│88,000元(計算式:4 ㎡│
│  │418 地號土地(公同│×22,000元/ ㎡=88,000│
│  │共有1 分之1 )  │元)         │
├──┼─────────┼───────────┤
│5  │高雄市岡山區程香路│70,100元(即建物之最新│
│  │13號未辦保存登記建│課稅現值)      │
│  │物        │           │
├──┼─────────┼───────────┤
│6  │合作金庫岡山分行 │37,139元       │
├──┼─────────┼───────────┤
│7  │岡山郵局     │3,010元        │
├──┼─────────┼───────────┤
│8  │岡山鎮農會    │28,910元       │
├──┼─────────┼───────────┤
│9  │存款(贈與財產) │2,000,000元      │
├──┴─────────┴───────────┤
│             總額:8,739,15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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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