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377號
CTDV,109,司聲,377,202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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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張修齊 
相 對 人 鄭佳毓 

相 對 人 鄭佰花 

相 對 人 鄭劉金珠

相 對 人 鄭獻璋 

相 對 人 鄭兆荏 

相 對 人 鄭晟傑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鄭佳毓鄭佰花鄭劉金珠鄭獻璋鄭兆荏鄭晟傑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經本院108 年度 訴字第692 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二分之 一,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30,700元,又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前段規定,共同 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是以,本件相對人 各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確定為2,558 元(計 算式:30,700×1/2 ÷6 人=2,55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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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