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1409號
CTDV,109,司票,1409,20201230,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409號
 
聲 請 人 凃欽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重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請釋明『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