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409號 聲 請 人 凃欽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重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二、本票原本。三、請釋明『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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