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404號 聲 請 人 林金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東賢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林東賢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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