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358號 聲 請 人 盧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柯素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係「109年7月25日」或「109年7月26日」?(聲請事項所載之利息起算日與附表不一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