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268號
聲 請 人 鄭朝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文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台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按非訟事件法第
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
、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
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
所或營業所)。
三、請確認利息起算日係自109年5月20日或107年5月20日起算?
(聲請事項與附表所載不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