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1268號
CTDV,109,司票,1268,2020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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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268號
 
聲 請 人 鄭朝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文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台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按非訟事件法第
  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
  、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
  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
  所或營業所)。
三、請確認利息起算日係自109年5月20日或107年5月20日起算?
  (聲請事項與附表所載不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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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