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清讚
相 對 人 郭忠護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2年6 月2 日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第三人黃素娥對聲請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 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 在案。嗣第三人黃素娥於87年1 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 000 元,第三人黃素娥未依約清償,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89年度促字第23851 號發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並經換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執字第16666 號債權憑證,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 權利證明書、擔保放款借據、債權憑證(以上均為影本)、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院並於109 年11月24日(發 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並 經合法送達,相對人雖稱相對人借款時,聲請人規定須具農 民資格始可申請,相對人乃以第三人黃素娥名義,並提供相 對人所有之不動產,向聲請人借款500,000 元,上開借款業 以清償完畢,相對人本欲塗銷抵押權,惟聲請人員工表示毋 庸塗銷,有需要可隨時借款,節省手續及費用。另第三人黃 素娥向聲請人借款部分,聲請人業已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第三 人黃素娥所有不動產,並經拍定,且聲請人業已扣押取走勞 保局匯款至第三人黃素娥於聲請人帳戶之退休給付等語。惟 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能為形式審查,縱 相對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 執,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以謀求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
所得審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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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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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 地 坐 落 │使 用│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小段│地號│分 區│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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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楠梓│莒光│一 │366 │(空白)│6,686 │10000分之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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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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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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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建 │基地坐落 │ 建築式樣 │ 建物面積 │ │
│ │ │ │ 主要建築 │ (平方公尺) │權利│
│ │ ├──────┤ 材 料 及 ├──────┬─────┤範圍│
│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 樓層面積 │ 附屬建物 │ │
│號│ 號 │ │ │ 合 計 │用途及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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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 │莒光段一小段│加強磚造 │二層:27.81 │ │全部│
│ │ │366地號 │4層 │合計:27.81 │ │ │
│ │ ├──────┤ │ │ │ │
│ │ │秀昌街17之1 │ │ │ │ │
│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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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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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