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221號
CTDV,109,司拍,221,2020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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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謝連益 
關 係 人 張麗娟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於民國107 年9 月25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 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 下同)43,4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關 係人於107 年9 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36,200,000元,約定按 月繳息,本金於授信期間屆滿時清償,如未依約付息時,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詎關係人未依約履行,依約應清償全部積 欠債務,又上開不動產於108 年10月18日因買賣關係移轉登 記予相對人所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 權利證明書、綜合授信契約暨總約定書(以上均為影本)、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 且關係人未依約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 ,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
│土地: │
├─┬────────────┬────┬────┬─────────┤
│編│土 地 坐落 │使 用│面 積│權利範圍 │
│ ├──┬──┬──┬───┤ ├────┤ │
│號│市 │區 │段 │地號 │分 區│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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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大社大社│922-7 │(空白)│312 │1000000分之294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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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雄│大社大社│922-10│(空白)│1,171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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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雄│大社大社│922-11│(空白)│43 │1000000分之294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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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雄│大社大社│922-12│(空白) │419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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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雄│大社大社│922-13│(空白)│270 │1000000分之294608 │
├─┼──┼──┼──┼───┼────┼────┼─────────┤
│6│高雄│大社大社│922-14│(空白)│62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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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