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陳林麗姿即林成奎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台端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 年度家繼訴字第9 號判決所載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8,557股暨股利由台端、第三人林
士峰、林士傑、林沛瑢、林文賢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台端比
例為1/4,換算為4,639股(計算式:18,557×1/4=4,639,小數點
以下四捨五入),惟台端請求公示催告之股數為6,573股,大於台
端可分配之股數,則台端單獨請求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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