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17號聲 請 人 邱秀花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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