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263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林紀綺
債 務 人 郭富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玖佰柒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
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至清
償日止,第一個月以內者以新臺幣伍仟肆佰陸拾捌元;逾期
第二個月至六個月以內者以新臺幣壹萬零玖佰柒拾捌元,均
按年息百分之○點九四五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至
九個月以內者以新臺幣壹萬零玖佰柒拾捌元,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八九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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