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251號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郭蓁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吉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依貸款契約第十二條第2 項約定,經通知或催告債務人之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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