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251號
CTDV,109,司促,19251,2020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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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251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郭蓁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吉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貸款契約第十二條第2 項約定,經通知或催告債務人之證明文
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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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