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123號
CTDV,109,司促,19123,2020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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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12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史美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貳仟伍佰伍拾元,及
  及其中㈠新臺幣伍拾參萬柒仟肆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㈡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史美蓮於民國108年1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主文㈠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9 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年12月7 日止未受償之利 息13936元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3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 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 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 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 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 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
㈡緣相對人史美蓮於民國107年7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如主文㈡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9 年10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年12月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3 7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6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 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 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



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 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①預借現金 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 ;②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③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④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⑤掛失手 續費:每卡新臺幣200 元;⑥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 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⑦補送帳單 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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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