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996號
CTDV,109,司促,18996,20201223,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996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務 人 王彥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