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996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務 人 王彥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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