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940號 債 權 人 陳昱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濠企業有限公司、阮振隆、騰新有限公司、陳欽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按非訟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係以同 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之標的核計徵收聲請費。本 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富濠企業有限公司、阮振隆;騰新有限 公司、陳欽正分別給付給付票款30萬元、100 萬元及其利息 ,自應分別繳納非訟程序之聲請費各500元,合計1,000元, 債權人聲請時僅繳納500元,應補納500元)。二、債務人阮振隆、陳欽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三、債務人富濠企業有限公司、騰新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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