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940號
CTDV,109,司促,18940,2020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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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940號
 
債 權 人 陳昱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濠企業有限公司阮振隆騰新有限公司
陳欽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按非訟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係以同
  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之標的核計徵收聲請費。本
  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富濠企業有限公司阮振隆;騰新有限
  公司、陳欽正分別給付給付票款30萬元、100 萬元及其利息
  ,自應分別繳納非訟程序之聲請費各500元,合計1,000元,
  債權人聲請時僅繳納500元,應補納500元)。
二、債務人阮振隆陳欽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富濠企業有限公司騰新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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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