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741號
CTDV,109,司促,18741,20201221,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741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林金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伍仟捌佰陸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