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519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潤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次按,所 謂因釋明而應提出之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係指當事人於釋明 其事實上之主張時,應同時提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 證據而言,故當事人如未同時提出供釋明用之證據,法院自 無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453 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陳潤南積欠電信費為由,聲請對債務 人陳潤南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上開申請書、專案補償款約 定等,無從審認債權人請求是否有理,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 ,本院自毋庸裁定命其補正,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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