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374號
CTDV,109,司促,18374,2020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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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37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郭曉鳴 
債 務 人 潘乙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伍佰參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貳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
  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陸
  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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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