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265號
CTDV,109,司促,18265,2020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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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265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侯玉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侯玉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已對本件債務人侯玉珍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本件所
  附之債權讓與之公告並非本件之債務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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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