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249號
CTDV,109,司促,18249,2020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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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24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桂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零捌佰壹拾貳元,及
  其中㈠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壹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陸仟伍
  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壹佰
  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桂妹於92年12月0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
  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
  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
  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
  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
  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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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