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246號
CTDV,109,司促,18246,2020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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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24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蔣鄭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零肆拾叁元,及其中
  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92年3 月13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
  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㈠本
  金債權:新臺幣(下同)79894 元。㈡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
  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
  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
  法第47條之1 規定:請求利率於104 年9 月1 日前適用原契
  約利率,自104 年9 月1 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①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1149元。②延滯期間利息:
  自109 年9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79894 元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
  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
  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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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