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181號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勝發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債權讓與公告劃記(貴公司劃記之債務人非本案債務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