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181號
CTDV,109,司促,18181,20201208,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181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勝發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權讓與公告劃記(貴公司劃記之債務人非本案債務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